第四部分财务报表格式
编号 | 财务报表名称 | 编制期 |
会救助01表 | 资产负债表 | 季度、年度 |
会救助02表 | 收支表 | 季度、年度 |
会救助03表 | 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 | 年度 |
资产负债表
资金名称:XX救助基金会救助01表编制单位:年月日单位:元
资产 | 年初余额 | 期末余额 | 负债和净资产 | 年余初额 | 期余末额 |
一、资产: |
| 二、负债: | |||
库存现金 | 暂存款 | ||||
银行存款 | 负债合计 | ||||
备用金 |
| 三、净资产: | |||
救助基金垫付款 | 资产基金 | ||||
救助基金结余 | |||||
净资产合计 | |||||
资产总计 |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
收支表
资金名称:XX救助基金会救助02表编制单位:年季度单位:元
项目 | 本季数 | 本年累计数 |
一、本期收入 | ||
保险费提取收入 | ||
罚款收入 | ||
利息收入 | ||
财政补助收入 | ||
捐赠收入 | ||
上级补助收入 | ||
其他收入 | ||
二、本期支出 | ||
抢救费支出 | ||
丧葬费支出 | ||
补助下级支出 | ||
其他支出 | ||
三、本期结余 |
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
资金名称:XX救助基金会救助03表编制单位:年单位:元
项目 | 抢救费垫付款 | 丧葬费垫付款 | 垫付款合计 |
一、本年年初余额 | |||
二、本年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 | |||
(一)本年垫付金额 | |||
(二)本年追偿金额 | |||
(三)本年核销金额 | |||
三、本年年末余额 |
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救助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数字填列。
(三)本表中“资产总计”项目期末(年初)余额应当与“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期末(年初)余额相等。
(四)本表“期末余额”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库存现金”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库存现金”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银行存款余额。本项目应当根据“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3.“备用金”项目,反映期末救助基金拨付给具体负责垫付工作的专业机构的备用金。本项目应当根据“备用金”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4.“救助基金垫付款”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尚未收回的垫付款。本项目应当根据“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5.“资产总计”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备用金”、“救助基金垫付款”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6.“暂存款”项目,反映救助基金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存款项。本项目应当根据“暂存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7.“负债合计”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负债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暂存款”项目金额填列。
8.“资产基金”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垫付款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本项目应当根据“资产基金”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9.“救助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滚存的结余金额。本项目应根据“救助基金结余”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10.“净资产合计”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净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资产基金”、“救助基金结余”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1.“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期末负债和净资产的合计数。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负债合计”、“净资产合计”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二、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救助基金在某一会计期间(季度、年度)内发生的收入、支出及当期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季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季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收支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本年数”,反映本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实际发生数。编制年度收支表时,应当将本栏改为“上年数”,反映上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上年数”栏应当根据上年年度收支表中“本年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三)本表“本季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本期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保险费提取收入”、“罚款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助收入”、“捐赠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2.“保险费提取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按照交强险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资金所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保险费提取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3.“罚款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罚款所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罚款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4.“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5.“财政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临时补助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6.“捐赠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接受社会捐赠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捐赠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7.“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从上级救助基金取得的补助收入。本项目应当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8.“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取得的除以上收入项目外的其他收入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9.“本期支出”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抢救费支出”、“丧葬费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10.“抢救费支出”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垫付抢救费用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抢救费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1.“丧葬费支出”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垫付丧葬费用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丧葬费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2.“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补助下级救助基金的支出。本项目应当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3.“其他支出”项目,反映救助基金本期发生的除以上支出项目外的其他支出总额。本项目应当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填列。
14.“本期结余”项目,反映本期救助基金收入扣除支出后的净额。本项目应当根据本表中“本期收入”项目金额减去“本期支出”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三、救助基金垫付情况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救助基金在某一会计年度内垫付、追偿、核销的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本年年初余额”行,反映救助基金垫付款各项目的本年年初余额。本行各项目应当根据“救助基金垫付款——抢救费垫付款”、“救助基金垫付款——丧葬费垫付款”科目上年末余额填列。
2.“本年变动金额”行,反映救助基金垫付款各项目本年变动总金额。本行“抢救费垫付款”、“丧葬费垫付款”项目应当根据其各自在“本年垫付金额”行对应项目金额,减去“本年追偿金额”、“本年核销金额”行对应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填列;如为负数,以“-”号填列。
3.“本年垫付金额”行,反映本年按规定垫付的费用。本项目应当根据“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填列。
4.“本年追偿金额”行,反映本年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本项目应当根据“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5.“本年核销金额”行,反映本年按规定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批准核销的垫付款。本项目应当根据“救助基金垫付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本年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6.“本年年末余额”行,反映救助基金垫付款各项目的本年年末余额。本行各项目应当根据其各自在“本年年初余额”、“本年变动金额”行对应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7.本表各行“垫付款合计”项目,应当根据所在行“抢救费垫付款”、“丧葬费垫付款”项目金额的合计数填列。
四、附注附注是救助基金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二)救助基金垫付、追偿和核销的历年累计金额。
(三)其他支出的具体类别和相应的金额。
(四)未能在财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五)管理政策和会计政策变动对财务报表影响的说明。
(六)其他对财务报表数据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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