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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正见财务软件 来源: https://www.wujiang.gov.cn/zgwj/c112011/202509/064527570b844d7db6814b81578775b6.shtml


吴江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不断增强村级财务公开的透明度,全面提高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对加强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吴江区实际制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主体为吴江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涉农社区。监事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内部监督,各区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 各区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求,负责财务收支前的监督审核,以及组织开展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托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做好线上抽查、监督,并对大额资金的动向进行监控。

第六条 农村集体财务统一实施委托第三方代理记账。各区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指导,建立审核监督制度。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银行存款和现金备用金。

第八条 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允许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各账户财务专用章统一由各区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保管。记账会计应当定时与村会计、银行进行存款余额核对,每月至少一次,并登记好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九条 实行非现金结算。(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支出统一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于不便转账的小额支出,鼓励村干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使用“村务卡”结算,其他人员可先行垫付,履行报销手续后,打入结报人个人银行卡。(2)零杂用工支出。统一打卡至收款人市民卡账户,户籍不在本区的,可提供个人银行卡或者开具存单,严禁由村干部代领代发。(3)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村民福利及农户各项补偿、补贴统一打卡至收款人市民卡账户或收款农户“一折通”账户。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设有一定额度的备用金,仅可用于救灾、救急、救助及走访慰问四类特殊情况。各区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备用金使用管理制度,统一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用金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领取和使用备用金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由专人管理、登记,每月底前必须全部结清并完成账务处理,前账不清,后账不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款时原则上不得收取现金和承兑汇票,如遇特殊情况收取现金时,必须及时开票,在2天内及时解缴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不得逾期不解。定期存单不得拆借和用于抵押担保。农村集体资金未经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原则上不得对外拆借或担保。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要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并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合理分类,设卡登记。要分设经营性、管理类、公益类资产台账,落实集体资产运营的责任制,定期对集体资产进行清理核实、实地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实施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 要规范资产出让、转让、出租、发包行为,落实资产评估制度,增加集体资产收益。对于国家补助、一事一议、捐赠等形成的集体资产,按相关规定记入集体资产,并明确产权归属,严格监督管理,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流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加强对农村集体工程立项、发包、建设、验收等各环节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决算)审计后,形成资产的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加强资产管护。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发包、出租必须签订要素全面、期限合理、违约责任及到期附着物处理等必要条款的合同。

第十七条 由于人为原因造成财产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要责成当事人进行经济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的管理。应收款项的核销,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和盘亏、报废处理等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方可进行财务处理。农村集体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各区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组级集体资产归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平调和随意处置。

第五章 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制度。每年年初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本年度财务收支预算,预算方案应广泛征求意见,经“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流程,报各区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备案后规范执行。年中如需追加预算的,按年度预算方案编制程序报备。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财务收支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

综合预决算主要包括:

(1)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决算;

(2)兴办公益事业投资计划预决算;

(3)经营性投资建设计划预决算;

(4)固定资产购置预决算;

(5)收益分配计划预决算。

单项预决算主要包括:

(1)重要工程建设(服务、采购)项目预决算;

(2)村民福利费用支出标准及计划额度预决算;

(3)股权分配标准及计划额度等预决算。

第二十二条 本年度财务收支决算应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完成,并将决算情况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

第六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收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开展经济业务活动而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支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从事经营服务、村务管理方面以及优抚帮困、公益事业、卫生保洁、防汛抢险等方面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含运转支出)、公益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资产出租和资源发包,要严格按照《吴江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吴办发〔2017〕7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通知》(吴委农〔2018〕5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市农资〔2024〕10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出租、发包合同台账管理制度,严格按合同约定收取各项收入。每份合同需至少留存两份,一份交合同管理人员存档管理,一份交财务人员作记账附件。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需坚持必须、合理、合法原则,支出要有理由、有依据,严格控制开支的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二十八条 报账要按照支出实际发生时取得的原始凭证作为报账依据。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准确、合法并符合报销规定,必须有规范的发票(凭证)。

第二十九条 支出程序需规范。要完善支出报账手续,落实严格审核和审批责任。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开支统一由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审批。支付凭证应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方签字。各区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应把好凭证监督关。

第三十条 规范日常接待协作费支出,村务接待标准由各区镇、街道根据现有制度规定提出统一规范意见。

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生产经营、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需要产生的咨询费、委托费等业务费用,具体支出标准和审批流程由各区镇、街道自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服务采购项目要遵循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规范招投标程序,加强合同管理,严格财政补贴项目的付款程序,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具体由各区镇、街道自行制定相关制度规定。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属农村集体经营性收入的,原则上应使用税务部门开具的税务票据,农村集体向下属单位和农户收取款项等,应统一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不得使用自制的收据和三联单等其他票据收款。

《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由各区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凡能取得合法票据的开支事项均应取得合法原始凭证。对确实无法取得合法原始凭证的小额支付事项,各区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应制定统一限额标准,设计印刷统一的付款凭证。

第三十四条 记账会计应定时与村会计盘点库存票据,保证账票相符。收据用完,及时与记账会计核对,并向各区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办理清缴手续。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认真办理好票据移交手续,移交不清,应承担相应责任。发生票据遗失或被盗时,当事人必须将遗失、被盗票据的名称、编号及数量等情况及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汇报,并书面进行情况说明,经村务监督委员会认真审查核实,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核销,遗失、被盗核销的票据应予登记存档以备查对。人为原因造成票据缺失的,当事人需作出书面解释,由此造成后果的当事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县级以上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支农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区审计局负责农村重大建设项目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区纪委监委负责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区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各区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组织开展与协调落实工作,各区镇、街道纪检、财政等部门切实加强指导支持和监管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会计制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2)农村集体经济收支分配情况,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收益及分配情况;

(3)项目建设及合同管理情况,包括项目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项目预决算资金的支付与使用情况,资产资源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等;

(4)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集体专项资金和接受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

(6)党委、政府或纪检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或指定的审计项目;

(7)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要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程序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各区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年度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的重点和任务,部署审计时间和人员,并提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三十九条 各区镇、街道应周期性开展固定项目的会审工作。每年应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收支分配审计项目。三年内对各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至少应当安排一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全面综合审计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届满的一个月前应当完成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离任后三个月内应当完成离任审计项目。重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半年内应当委托国家审计机构或聘请第三方专业审计单位完成工程审计项目。

第四十条 各区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应当在属地政府统一组织下,联合纪检、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农村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上级部门重点关注的项目、群众上访或关注的焦点、存在不规范的管理事项等方面问题,开展重点专项审计并形成书面审计通报。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方法有直接审计与委托审计、全面审计与抽查审计、一般性财务会审与重点性问题审查、固定项目审计与自主安排审计等。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对本级组织的财务会计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代理记账会计应负责对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按要求进行装订立卷登记。会计凭证和月度报表每季后15日移交村会计,账簿在下年度1月份打印装订后移交村会计。

第四十四条 各区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软件产生的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并按照有关编码登记归档,建立专柜,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四十五条 财务档案管理范围:凭证类、账簿类、报表类和财务相关的各项收支计划,收益分配资料,土地流转资料,合同契约,产权证书等重要财务资料以及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保管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独立档案室,专门的会计档案柜,按年度分门别类归档保存,并要常年做到整洁整齐,确保防水、防火、防盗、防蛀、防潮、防碰等。

第四十六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财会人员对有关财务情况不得随意泄露。外来人员查阅财务档案须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主要领导同意方可查阅,并做好查阅记录。

第四十七条 银行日记账和备用金登记簿保管期限和其他账簿、会计凭证、登记簿、会计移交清册的保管期限均为30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支决算、分配方案、重要经济合同协议、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的保管期限是永久。到期资料如要销毁,应先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各区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审核,由区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各区镇、街道农经、财政相关部门应派员负责监销,按规定做好清点、记录工作,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十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四十八条 民主理财是指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查。民主理财由监事会负责组织开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或涉农社区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开展。财务公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将村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的一种民主管理行为。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是村集体经济管理过程中维护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的重要方式。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是规范农村集体财务,实现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目标一致。

第四十九条 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或涉农社区,可以设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一般由3-5人组成,其中至少一人应掌握一定的财务管理知识。现任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在当选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中,民主推选出民主理财小组组长。

第五十条 民主理财小组任期与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相同,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业务上接受各区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的培训指导。

第五十一条 民主理财小组要按照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要求,全过程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和财务活动。事前要积极收集成员的想法和意见,并形成建议;事中要仔细监督财务事项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事后要认真进行检查,查阅财务会计凭证、账目、报表、财务公开等财务会计基础资料。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理财小组的活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提供理财工作场所,及时做好理财准备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民主理财活动的正常开展,更不得打击报复民主理财人员。

第五十二条 民主理财的主要任务是:

(1)审理各项收入的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

(2)审理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3)审理各项公益、福利性支出,查看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用途使用;

(4)审理集体向农户收取的有关款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5)参与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清理核实;

(6)年终对各项往来资金进行核对,看有无账实不符的问题。对新增债务和债权进行检查,看有无发生不良债权,不实债务;

(7)审核各项救灾、救济、补助款项是否落实到位,是否进行公示,有无不公平和截留现象发生;

(8)核实村账务公开情况,看公开的内容是否与账面实际情况一致;

(9)审查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五十三条 民主理财活动的程序

民主理财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按季度理财的,代理记账人员、村会计应当及时结算当月账目。记账人员应当及时将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并于每季末后的10日内将有关凭证、报表返还各村。各村在每季末后的10-15日根据当期的凭证、报表等资料及时组织民主理财小组人员进行民主理财。理财时村主任,村会计应当到场;每次理财活动,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财人员参加。

民主理财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听取村会计对本期财务情况的报告;

(2)检查上期理财活动时所发现问题的后续处理落实情况;

(3)审理本期财务收、支和其他财务事项;

(4)做好理财记录,认真填写本期理财的具体情况,参加理财人员必须在理财记录上签字确认;

(5)民主理财小组对审理通过的票据要在记账凭证封底上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

(6)填写理财报告书,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书分别报各区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各一份。

第五十四条 对理财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直接要求村干部或财会人员限期纠正;对于发现的重大经济问题,可直接向各区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区级相关部门反映。

第五十五条 财务公开应按照《苏州市吴江区规范行政村组织职责、工作运行程序和工作制度的实施办法》(吴办发〔2015〕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的通知》(吴村办〔2015〕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拥有农村集体所有资产的涉农社区居委会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苏州市吴江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承担。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5年9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9月26日。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但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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